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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被追诉前

行贿人被追诉前

2024-05-24 3
普法内容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罪规定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罪的规定主要是在三个方面:一是出现在量刑档次中均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行贿罪虽然并非侵财性的犯罪,但是其是以财物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对行贿的犯罪人附加适用并处罚金,剥夺行贿人的合法财产,防止其以后再次以其财产进行行贿,可以有效地起到预防效果。二是明确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罚。 修正后的条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中增加了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三是修改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从宽处罚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理解往往存在争议。 (二)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定性理解存在的争议 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性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自首说,即认为该规定是对行贿犯自首的减免规定,这里的交代行贿行为,包含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内容,因此对此特另外加以规定是必要的;第二是立功说,认为行贿人能够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实际上是揭发、检举受贿犯罪,属于立功变现;三是自首与立功说,认为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既符合自首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立功的规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必然包含揭发他人受贿的内容,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正是立功的表现之一。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性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学者基于此,认为最高司法机关认可自首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7条只是说明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并未说明是否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390条第2款,也可以理解为行贿人既符合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也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基于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最高司法机关认为应当适用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单纯的凭借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就认为最高司法机关认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是自首而非立功的观点是简单而武断的。 (三)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修改体现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确实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而由于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具有对向性的特征,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行为,同时也就是检举揭发他人受贿行为的行为,亦符合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兼具自首和立功的性质,是一个行为的两个不同方面,但基于不得重复评价的院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只能被认定为自首或立功其一。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390条第2款的修正不仅细化了从宽处罚的幅度,同时也间接明确了在追诉前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性质,笔者认为从修正后内容上分析,立法者将在追诉前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定为了自首变现。 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认定为自首而非立功,同时将从宽幅度修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特定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则能够与立功和自首制度的从宽处罚有效衔接,能够对其从宽幅度进行严格限制,反映出国家对于行贿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坚定态度。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上文所述,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规定本质上既符合自首,也符合立功的规定,可以视作是一种特殊自首或者特殊的立功,刑法第390条第2款与刑法第67条、68条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前者为特殊法条,后者为一般法条,在适用时应当遵守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则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 (四)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处罚考量 普通情形下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符合自首的规定,根据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从宽幅度一致。而在修改之前,只要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即可获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从宽幅度,较之于自首从宽幅度更宽;在犯罪较轻的情形下,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幅度严于自首。而修正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依照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宽幅度则严于自首。相比较于修正前后,显然修正后的从宽幅度大大缩窄,加大了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而当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对其的从宽幅度仍然可以减轻或免除,而单纯的重大立功表现表现也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两者相比,前者并没有更宽的从宽幅度,同样也表明了对行贿人从宽处罚的从严适用。 如果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人认定为立功,则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68条和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当适用第390条第2款之规定。一般立功表现的从宽幅度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从宽幅度一致,当行贿人的交代行为对司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该行为符合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该行为也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中的对重大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从宽幅度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者的从宽幅度仍然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n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n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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