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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主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需要的构成要件有: 该罪的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该罪的客观要件是实施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因为过失使其遭受损坏,并造成严重后
过失爆炸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过失地引发爆炸物,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过失爆炸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换句话说,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
行为人在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是否应被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要看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涉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即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侦查机关应该对行为人进行立案侦查:1、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中毒,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