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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当债权人因为任何一个财产抵押权受到清偿的,则其他的抵押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财产抵押的,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法律允许在财产抵押后,对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次向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抵押物还有60万元价值余额,还可以将该抵押物再次向银行作抵押,在60万元的额度
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这叫做共同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多个抵押物可以为一个债权担保。这叫做共同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
为了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法律允许在财产抵押后,对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例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第一次向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抵押物还有60万元价值余额,还可以将该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构成重复抵押。但是只要债权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是合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抄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抵押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许多当事人都会选择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并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债权人则作为抵押权人。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