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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政处罚种类有什么是怎么规定的呢?

农机行政处罚种类有什么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4-05-25 1
普法内容
处罚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一)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制作笔录、取得声音、影像证据。口头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符合当场收缴罚款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规定或者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或者指定机构缴纳罚款。 3、执法人员在二日内将处罚案件报本单位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机构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现场勘查并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取得声音、影像证据。 3、拟定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决定。(没有违法事实的,撤消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4、告知:对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立卷归档:行政处罚办理终结后,承办人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特殊方式: 拟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但在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处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口头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当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当场或采用通讯方式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报告,请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4、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并同意处罚意见的,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履行签收或者送达手续,并在签收或者送达的文书中由当事人签注“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不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字样并签字; 5、符合当场收缴罚款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规定或者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人到指定银行或者指定机构缴纳罚款。 6、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完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属于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应当将收缴的罚款交回本单位财务部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上缴国库。 (三)听证程序 农机监理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 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3、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审查。 权 利 义 务 农机监理机构: 有权依法调查取证、勘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当事人: 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加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财务印章的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处 罚 依 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拒不提供或者补办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由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证、农牧业机械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或者超过有效期驾驶农牧业机械的,或者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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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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