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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
公产房的承租主要由地方法规调整,各地省市的公产房政策不一样,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调整,天津市现在适用的是2007年7月1日期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
第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房产证上名字问题,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在房产本上写一个人的名字。 第 二、在租赁期限内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条件,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
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问题在于符合变更
和哥哥姐姐协商不成,到房管局申请变更承租人。 (五)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公房同住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
变更房屋法定继承人,继承人需要办理以下手续:一、在户籍部门注销户籍,办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二、在当地区级或者市级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证明。房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办理继承权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房屋产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相关
房屋原产权人过世后,房屋过户就属于继承过户。继承人可以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使用权房、小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