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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2021-05-06 7
普法内容
对交通事故管辖主要分为以下3种: 第一种是地域管辖。即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由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般情况下,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若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则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种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给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如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种是移送管辖。对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事故责任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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