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当公司处于由实际控制人操纵之下的状况,并因该等人士运用其关联关系而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和实质性损失之时,作为股东,可选择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诉诸法律程序,并将其列为被告人。所谓“实际控制人”,大体上即那些并非公司正式股东,然而却能通过投
公司的欠款应由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欠款找法人,而不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真正履行公司职员的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其自身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公司无力承担债务的,可以由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当公司处于由实际控制人操纵之下的状况,并因该等人士运用其关联关系而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和实质性损失之时,作为股东,可选择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诉诸法律程序,并将其列为被告人。所谓“实际控制人”,大体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因为某些原因不能作为公司股东,属于隐名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指的是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协议、投资关系、或者是其他的安排,可以做到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单概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 在《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有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一般常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中。简单概括,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同时可以被认定为是公司的实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