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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为房地产,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合同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法释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最新司法解释通过《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债务解释的依据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负债。第三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当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如果存在违约方,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上述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造成的,则合同双方应互不追究责
合同履行完毕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