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具体分析如下:
一、五保户的含义与内容
(一)五保户的含义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是指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
五保户是国家的特殊保障对象,享受国家的特殊保障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二)五保户的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6.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6.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
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五保户的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
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二、五保户的基本条件
五保户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监护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扶养关系,本着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的人。
1.法定赡养义务人
赡养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含收养关系成立的对象)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照顾和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定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
有赡养义务的人(如孙子女、外孙子女)。
2.法定抚养义务人
抚养是指长辈直系血亲抚育晚辈直系血亲的成长(含收养关系成立的对象),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法定抚养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3.法定扶养义务人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二)无劳动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低于)法定劳动年龄,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具体情形: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的: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以上是五保户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
认定后,五保户可以享受国家的特殊保障政策,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
三、办理五保户的程序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3.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五保供养对象不再法律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8.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