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酒致人死亡是否
承担刑事责任,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劝酒者在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劝酒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强迫性劝酒,导致醉酒人因喝酒而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致人死亡的,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作为常理之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可能会对患有不能饮酒疾病的人产生不利结果,但是对此却轻信可以避免,客观上导致醉酒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过失犯罪。
2、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1)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致人死亡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
公平责任原则也要
承担赔偿责任。
(2)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致人死亡结果的,劝酒者应当基于
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致人死亡结果,劝酒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劝酒人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4)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劝酒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劝酒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劝酒者应当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四种情形,行为人劝他人喝酒,致人死亡,他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构成犯罪,但应该对对方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劝酒致人死亡的费用赔偿及标准: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住宿费根据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对其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亲属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时间一般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至尸体火化之日止。受害人亲属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亲属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亲属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根据受害人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一般从护理之日起至受害人死亡之日止。
6、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