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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效力相当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认可,自始自动有效,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与第三人相比,代理人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害可以向代理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对于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以下情况是无效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 1.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2.属于无效合同情形: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B.违反国家特许经营; C.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是实施了代理行为,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进而与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就是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虽然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实践中也有可能表现代理人超越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那么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这里的“代理权”指的是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则该代理合同就是有效的,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他履行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
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需要视情况而定。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是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
首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无权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被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中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有: 1、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而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