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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宗旨是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收养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收养法》是在1991年颁布,1998年修订,1999年施行,一些规定都是在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背景下制定的,比如收养人的条件: (一)无子女且只能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只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做了规定,而未对最高年龄做规定,在现实中,收养人年龄过高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教育,因此,应本着对被收养人负责的原则处理。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
作为领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收养孤儿: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是指通过
养父母与子女抚养关系解除条件,具体如下: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具体来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
领养孩子,一般有以下的四种领养途径,具体如下: 1、通过福利院收养陌生人的孩子。 2、收养亲戚的孩子。 3、收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继父、继母收养继子或者继女。 夫妻收养孩子,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常住
刑事立案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 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 2、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