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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合同关系的案件中,首要关注的乃是合同主体之间明晰且合法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至于它们与其第三方是否有相应的委托履行之约并不在此范畴之内。尽管如此,如若未曾附载第三者服务协议,则第三方主动洽谈并积极履行责任义务时,须得到合同双方的明确许可
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是可以的。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变更。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
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没有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可能履行合同
1、可以,合同到期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认可的视为又达成新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有效的,但为了保险起见,建议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因为如果发生纠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能不能提前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损害其利益的提前履行予以拒绝。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债务人想要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不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
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合同不适宜继续履行或者当事人不要求继续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就包括了继续履行这一种情形。换句话说,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