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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不一致时,市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该由省人大来裁定。 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市人大。而省政府规章是省政府,一个是人大立法而一个是行政立法。人大制定的法律高于同级个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是同一
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保护本地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狭隘考虑,很多地方政府常常利用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地竞争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实践证明,以许可的方式设置贸易壁垒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我国独特的政体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见《立法法》第95条第二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地方性政府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出现冲突时,地方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
区分借条与欠条主要从以下2点: 1、借条与欠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借条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就是一方借钱给另外一方;而欠条的法律关系则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或分红、也可以是投资款等各种情况,总体来说就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债务。 2、两者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