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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的债务怎样处理?

公司设立中的债务怎样处理?

2024-05-17 3
普法内容
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费用,有时候,因成立公司的需要,还要对外签订一些合同,无论公司能否成立,以上产生的费用,都是需要妥善处理,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以案例的形式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处理,做一些基本的阐述。 一、公司发起人的确认 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主要存在于发起人、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发起人身份的确认,将直接影响到责任承担的问题。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依据以上的定义,发起人只要符合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就可以确认,股东当然的会被认定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对外签定合同的处理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处理方式 张三和李四经协商后想要成立 A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为成立 A公司的需要,张三以自己的名义和王五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王五将张三所购的物品交付给了张 三,但张三一直未付款,王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如果张三是以个人的名义和王五签定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王五可以根据双方签定的的合同要求张三支付货款,在王五向张三起诉后,张三是不能以该货物是为设立公司而购买为理由拒绝付款的,法院也应当依法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对于张三而言,如果 A公司成立了,则可以要求 A公司来承担他所支付的款项,如果 A公司最终没有成立,他可以要求李四和他一起来承担相应的货款。 如果张三在和王五签定了买卖合同后, A公司虽然成立,但是张三和 A公司都没有向王五支付货款,不同的是成立后的 A公司给王五发了一个函,告诉王 五,张三和王五签定的买卖合同是为了公司的目的而签的,货款直接由 A公司负责向王五支付,王五在接到这样的函后该如何要他的货款呢,在这种情况下王五有两种选择,如果觉得 A公司的支付能力不错,他可以直接起诉 A公司,要求 A公司来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如果王五觉得, A公司的支付能力差,还是张三要有钱些,则王五可以起诉张 三,法院同样应当支持王五的诉讼请求,至于张三在承担了责任后,可以直接要求 A承担其所承担部分的责任。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处理方式 还是上面说的例子,如果张三在签定买卖合同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 A公司的名义和王五签定买卖合同,那王五应该如何要到自己的货款呢,这种情形下又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如果 A公司顺利的成立,则尽管在合同签定时 A公司还没有成立,但王五还是可以依据之前签定的买卖合同直接起诉 A公司,要求 A来承担响应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对王五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情况是,合同签定后由于某些原因 A公司没能成立,此时王五该如何要自己的货款呢,碰到这样的问题,王五可以直接起诉张三和李 四,要求他两共同就货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法院依法应当对王五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该请求的法律依据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三的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三种情况是张三虽然在签定合同时是以 A公司的名义和王五签定的,但是张三拿了王五的货后自己处理了,没有用于设立 A公司,这时王五又应该向谁索要货款呢,在这种情况下,王五在选择索要货款的对象时,就要把 A公司和张三共同作为被告,为什么这样说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的规定,如果王五只起诉 A公司,在诉讼的过程中 A公司找到了证据证明所购货物全部由张三个人处理掉了,与 A公司无关,则法院会判决 A公司不承担责任,假如这样的情形出现,而王五在起诉的过程没有将张三一起列为被告,一但法院判决 A公司不承担责任,则王五还得重新起诉张 三,无形中就增加了诉累,假如王五直接将张三和 A公司都列为被告,则法院如果确认 A公司不承担责任,则必定会认定由张三来承担责任,这样无论什么结果,王五都能要到货款。 三、发起人内部责任的分担 1、 A公司不能成立并非发起人过错时,责任比例的承担 张三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王五签定了买卖合同,或者说虽然以拟设立的 A公司和王五签定了买卖合同,但 A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而 A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除了产生上述货款外没有在发生其他的费用,这时王五依法要求张三支付货款,法院也支持了王五的请求,张三在向王五支付了货款后,他可以要求李四和他一起来分但其所支付的货款,具体的承担比例为,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拟成立 A公司时就签定了一个协议,该协议就双方在成立 A公司过程产生债务的比例进行了约定,比如说约定张三承担70%的责任,李四承担30%的责任,则张三就可以要求李四承担货款的30%的责任;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拟成立 A公司时没有签定责任分担比例,但是双方约定,张三出资60万,李四出资40万元,则张三可以依据出资比例要求李四承担责任,即可以要求李四承担货款的40%的责任;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拟设立 A公司时对责任比例、出资额都没有约定,则张三可以要求李四和其平均分担上述货款。 2、 A公司不能成立是由于某个发起人的过错引起时,责任承担 如果 A公司最终不能成立,是由于李四的过错所引起的,则张三在向王五承担了货款之后,可以向法院要求李四来承担损失,法院将会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判决判决李四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四、公司设立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理 如果张三和李四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履行设立公司的职责,造成了钱二的损害,如果 A公司顺利成立,则钱二(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钱二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张三和李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假如损失是由于张三的过错所引起的,则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即李四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张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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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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