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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37条是怎么规定的?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37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4-07-04 7
普法内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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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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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2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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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2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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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

    2022-09-2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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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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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004-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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