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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不构成强奸罪。强奸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给予加重刑罚,不另外定罪判刑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
犯罪分子若有强奸其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会面临人民法院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240条第3项,拐卖妇女儿童罪里“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十年以上或无期,特别严重的死刑),所以这种情况判“拐卖妇女罪”,不另判强奸罪了,因为法条已经明文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涉嫌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在另外处罚,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刑,根据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再另定强奸罪,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果强奸其他妇女,那要数罪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但是犯罪是否既遂的状态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行为过程来进行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拐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