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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特别自首

特别特别自首

2020-10-17 159
普法内容
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返祖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放宽了自首的成立条件,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是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与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相比,以自首论的成立条件只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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