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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订立合同中知晓的信息有保密义务。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仍然不被大众所知悉,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有义务保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对方谈判、磋商。那么,在谈判、磋商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商业秘密,有义务保密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
一、订立免责条款注意事项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组成部分。(1)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商业秘密仍然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 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
订立合同的双方是互有保密义务的。《民法典》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是,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合同双方还需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商业秘密仍然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
在订立无偿保管合的时候,需要注意:在保管的这段时间内,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原因,导致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因为是免费保管的,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严重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所以,要不要承担责任
合同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趟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承诺生效时,合同宣告成立。因此,合同的订立首先需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发价或者出价。要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要约的内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主要存在下面几点区别: 第一,法律意义不同。保密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没有约定就不需要履行这项义务; 第二,两者限制的行为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