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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申请条件有哪些

监外执行申请条件有哪些

2024-05-26 2
普法内容
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罪犯如因身患严重疾病而需要接受保外就医的治疗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罪犯所患之重病,必须是非自我伤害或自我摧残故导致;其次,若保外就医期间可能会出现涉及社会安全的风险,那么,此类罪犯便无权享受保外就医之福利待遇。 另外,罪犯如正处妊娠期或哺乳期阶段,并为自身新生儿提供养育服务,这类情形下的抚养时间应从婴儿诞生之日起算满一年。再者,如罪犯因为个人生活无法进行日常生活自理且经判断,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较小,那么,可考虑采用暂缓实施监押,以便照顾其身体状况。关于第一类情况,即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只有经过对这些证明文件的严格审核和批准之后,才能正式启动保外就医程序。 然而,如果在保外就医期间发现罪犯并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了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那么,就应该立即将其重新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对于那些已经获得暂缓监押的罪犯,在他们回归社会之后,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了保外就医的规定,那么,就应该立即通知原来的执行机关将罪犯重新收监,继续执行未完成的刑期。最后,如果暂缓监押的条件已经消失,但是罪犯的刑期尚未结束,那么,也应该立即将其重新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n(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n(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n(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n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n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n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n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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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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