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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产假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新疆额外奖励产假60天。奖励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法定产假期间,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新疆产假最新标准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除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20天。女职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除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20天。女职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除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20天。女职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产假可以提前十五天开始休假。依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性职工休产假的具体时长,一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增减: 1、产假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 2、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的产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
产假,指的是在职的女性劳动者在其生产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一般是从分娩前的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可延长至四个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女性劳动者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如有难产的,应该增
新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是2011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