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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罪的处罚量刑是: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给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对于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或者销售明知是假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法律责任:1、导致生产经济损失达2万
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假充真的产品以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本罪,按照销售金额判处不同的刑罚。如果销售者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则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
在刑法上没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这一项罪名,该罪在刑法的罪名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采用伪造、变造、盗取或者买卖、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以及印章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 伪造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