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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借款合同适用不安抗辩权。借款合同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前,发现借款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造成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
行使,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但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 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中止履行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仍不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后,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
在法律上,后履行抗辩权一般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针对这一行为有权利拒绝应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一种权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后,有先后履行的顺序,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