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刑事赔偿有什么法律方面的规定呢?
刑事赔偿有什么法律方面的规定呢?

刑事赔偿有什么法律方面的规定呢?

2024-05-12 14
普法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确认 第三章立案 第四章审理 第五章复议 第六章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审查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保障受害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赔偿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规定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主诉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 第五条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刑事赔偿案件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参见赔偿第20条) 本规定所称确认,是指依法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 (二)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 (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不起诉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 (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 (七)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八)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九)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但是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 第八条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一)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 (二)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予以确认; (三)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 第九条请求返还被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有无违法侵犯财产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对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作出返还当事人决定的,或者具有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措施认定为违法的法律文书的,以确认论; (二)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当事人财产的,予以确认; (三)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为当事人个人合法财产的,予以确认; (四)有证据证明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的,不予确认。 第十条对于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业务分工,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移送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审查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请求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在刑事赔偿案件受理阶段或者复议阶段发现原确认可能错误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通知案件原承办机关或者部门重新审查。 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同时制作《人民检察院重新确认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三条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诉。 不服不予确认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复查,也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第十四条对不予确认的申诉,经复查认定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确认;原不予确认正确的,予以维持。 对上列情形,均应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三章立案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 第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一)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已经依法确认; (二)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本院负有赔偿义务; (四)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六)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第十七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经依法确认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先向有侵权情形的机关请求确认,本院为侵权机关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三)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五)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六)对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对上列事项,均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填写《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四章审理 第十九条对已立案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 第二十条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当查明以下事项: (一)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的确认是否正确; (二)损害是否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 (三)侵权的起止时间和造成损害的程度; (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刑事赔偿案件审查后,认为证明材料不足的,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对审查终结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制作刑事赔偿案件审查报告,提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的方式和赔偿数额等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查刑事赔偿案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出决定: (一)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事项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赔偿的,依法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 (二)请求赔偿的侵权事项事实不清,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受理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复议 第二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刑事赔偿或者对决定的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参见赔偿第21条) 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全面地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 (二)对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申请复议的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可调取有关的案卷材料。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原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对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应制作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审查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 (三)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直接送达赔偿请求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代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复议刑事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第六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赔偿决定的执行。 支付赔偿金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执行。(参见赔偿第25条)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期间内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即应执行。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赔偿请求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即应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复议机关。 第三十四条对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参见赔偿第30条) 第三十五条经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存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确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罪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终结,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 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按照有关共同赔偿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依据本规定作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人民检察院重新确认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均应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并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追偿。具体办法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这一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这一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4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被刑事拘留后释放的人员是否可获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

    2024-05-23 5
  • 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有什么呢,法律如何规定
    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有什么呢,法律如何规定

    问题解答: 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有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2024-05-18 11
  • 民法典规定离婚孩子的法律方面规定是什么呢谢谢
    民法典规定离婚孩子的法律方面规定是什么呢谢谢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

    2024-07-12 14
专业问答更多>>
  • 国家赔偿法的法律适用什么方面呢?

    国家赔偿法的法律适用方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

    2022-08-03 15,340
  •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这一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4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被刑事拘留后释放的人员是否可获国家赔偿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

    2022-08-02 15,340
  • 离婚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2-07-24 15,340
  •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有什么方面?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接受当时人的委托后,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2022-07-31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差价补偿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00:58
    差价补偿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差价补偿的法律规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当消费者发现购买的物品不是最低价时可以通过低价物品发票,像承诺差价补偿的企业要求补偿。这是一种吸引人消费的方式,也是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营销手段。随着市场的竞争的激励成为一种常见

    15,493 15,340
  • 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 00:49
    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

    1、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销售假

    692 15,340
  • 离婚管辖地法律有什么规定 01:23
    离婚管辖地法律有什么规定

    离婚案件一方原则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原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从级别管辖来看,此时对离婚案件进行管辖的,往往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

    1,353 15,340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