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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其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刑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以及构成犯罪的可能有比较严重的后果。构成改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
按照《刑法》相关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为: 行为人违反了易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制造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导致后果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