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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实务中,股东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的问题比较严重,该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同时还存在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除规定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外,与此事密切关联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
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虚假出资责任。主要应承担以下4民事种责任: (一)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二)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如下: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