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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行为被确认违法、撤销、变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程序的,复议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
征收开发土地的补偿规定是: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程序,然后作出征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府违反程序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的,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下达的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根据该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
担保物被征收的,担保权人可以就补偿金优先受偿。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
被征收人一般通过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的公告,知悉房屋征收决定。县级、市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后,必须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征收相关事项。 政府在张贴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有: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
耕地被征收的补偿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因土地原用途不同而不一致,一般情况下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 2、征用耕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