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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
法律并未规定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去洗审判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因而,法
不服就上诉呗。跟缺不缺席不关系。就算不缺席也可以上诉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也应该出庭,除非是不能准确表达自身意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离婚意见。因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具有密切的人身性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
被告缺席开庭的,有以下的;两种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不出庭不影响你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要宣判就对他有强制力他必须履行; 2、特殊的民事案件,例如: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法院经2次传唤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