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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直接追加股东。追加股东的行为是一种公司增资的行为,即便现在是认缴制的,也是不可以直接追加股东的,因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的,增资完毕后,还需要进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更改的备案和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
执行权具有公权性质,应当遵循公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执行程序中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夫或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执行。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1、公司需满足的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未经清
不可以,此事股东并没有违约。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1、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继受股东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其他法定条件。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但是如果涉及的是不合理的债权转让,已经影响到执行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这时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行为。而且,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的新债权人,不能排除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执行追加配偶最新规定如下:执行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这是为了保障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法院会对债权人主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询问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