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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的没有经过批准是不能离开居住地的。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不好批,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的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但是如果离开所居住的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
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查。被取保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被取保人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
能《刑事诉讼》第六十九条取保候审犯罪嫌疑、告应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所居住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联系式发变二十四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候及案; (四)任何形式干扰证作证; (
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查。被取保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被取保人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
侦查期间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不会因为补充侦查而停滞,补充侦查也不会因为取保候审而不再侦查;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除非在侦查期间发现足以影响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新情况或者是新罪,就会对是否可以取保候审的结果产生影响,但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前,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此,如果外地指的是本县范围内的其他区域,那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由出入;但如果外地指的是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区域,那么就需要经
被取保候审人只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一般是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去外地的。若取保候审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者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