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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要求,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这种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就有披露义务,该义务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 1、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不能对委托人履行义务,那么代理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在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公示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接受公众监督,必须依法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
失信人的限制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轮船等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
查失信人员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百度直接查询。在百度上搜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可出现查询页面。在输入框中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即可。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官网查询,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拉到页面中间部分,点击红框中
原则上公司被执行,是与法定代表人无关的,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那么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例如有限公司在未实际进行清算就注销后,负有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