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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二者表现不同的是: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而是财产减少并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债权人撤销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
首先,它们所涉及到的对象存在差异。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未能积极实际行使自己的权益这一消极现象,通过该权利方式实现恢复债务人资产的目标;而撤销权则更偏向于关注债务人擅自处置财产的主动行为,此种情况下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构成要件,而且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在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有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如超过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被代理人也就丧失追认权。 2、撤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是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的行为的发生。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其有权撤销该合同,其撤销合同的意思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有: 1、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而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一、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