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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条理解: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法工
一、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
新《刑法》对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标准是: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在受审、押解途中逃跑的,也属于脱逃行为。脱逃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直接故意。脱逃包括暴力脱逃和非暴力脱逃,也包含单人脱逃和多人脱逃。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过失绝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一种,它是指行为人过失绝水,引起了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过失决水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恐吓威胁罪这一罪名,但威胁恐吓他人应以相应的罪名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本罪的立案标准是:1、恐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2、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3、强行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