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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虽然我处严格规定,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与按揭贷款抵押押权人必须一致,但因为贷款额度等原因,也存在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同时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推荐阅读:如何办理房产抵
在建工程抵押是物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抵押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需要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
在建工程抵押风险相比正常贷款风险外,还存在以下几种: 1、权属风险。主要的风险有:权利主体是否明确、权属是否有纠纷、设定的土地面积是否界定清楚、土地的使用年限是否短于贷款期限等。 2、价值风险。价值风
你的问题解决,关键在于弄清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成立须具备什么条件。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建设部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
1、合同风险。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的内容较多,很有可能签订无效合同。 2、价值确定风险。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
出租在前、抵押在后时,原租赁关系是不受抵押权影响的;若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出租时,实现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不能要求继续承租抵押的房屋;若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