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不赡养老人处理办法有四种。
1、子女拒绝赡养者人的,父母可以通过居委会或村委会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如果调解无效或子女不履行协议的,老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法官通过调解或者判决让子女依法
履行赡养义务;
3、如果子女拒不执行的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4、如果
子女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导致老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会构成虐待罪或者遗弃罪。老人可以向公安局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起诉或者本人自诉的方式,由法院对涉嫌虐待、遗弃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一、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
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义务
1、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二、儿女不赡养老人的处理办法
(一)调解
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流程: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勵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
①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
②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二)起诉
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的流程: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①起诉状;
②身份证、
户口本复印件;
③子女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④老人日常生活开销证明,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开销证明。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台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怍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是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诉讼活动。
(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2方的观点,驳斥对方的观点,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
(3)法官主持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4)调解无效、判决:调解无效的,判決赡养费给付。
(三)强制执行
1、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你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4、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5、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
(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6、若是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构成犯罪处罚
1、虐待罪:
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遗弃罪: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