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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是一种严重伤害社会风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
一、概念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聚众淫乱罪,是指在社会中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伦理,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沟通规则与伦理,败坏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聚众淫乱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其是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在我
认定聚众淫乱罪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刑法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如下: 1、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