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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缓刑不可以适用,容留卖淫罪的起点量刑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超出了缓刑的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对容留卖淫罪有以下判罪标准: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所谓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卖淫
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司法局不接受时,可以要求司法部门说明理由,建议向当地公安局咨询处理,反馈情况。 作为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
容留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的关键是:1、嫌疑人是否有容留的行为;2、他们是否在卖淫;3、嫌疑人是否明知他们卖淫而为其提供场所。上
对于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第一,不属于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第二,被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实施组织卖淫的情节较轻; 第四,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 第五,没有再次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用金钱、物质或者是一些其他利益诱惑他人卖淫,或者是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又或者是对卖淫进行介绍、拉拢、勾引、教唆等行为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况比较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事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诱导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