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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要求发包人(建设单位)给与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施工单位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合同错误;合同变化;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等。
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要求发包人(建设单位)给与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
工程索赔在工程中是经常遇到的事情,因为工程索赔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所以工程索赔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天气的变化以及设计图纸的变更等都可能引起工程索赔,那么工程
1、工程师或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批示错误; 2、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 3、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 4、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 5、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或由于雇主
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因施工中断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承包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法律对承包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