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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债务抵销是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债权等情形的,不可以抵销。
破产中的债务抵销具体是指,如果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务抵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被抵销债务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抵消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消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一、什么是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消民法上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1]抵消在民法上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设立制度的目的在于节约履行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
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务抵消成立的要件是: (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
一、什么是破产抵消权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定。日本破产法第98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债权债务抵消需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意思是说,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互为对方的债权人; 第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只有双方互负债务
公司破产之后,按各债权人的申报顺序,进行债务的清偿。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本企业债权人,清理债务、债权,并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法律规定清算
企业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所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破产管理人或企业,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企业财产因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以及企业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