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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后形成的。我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民法典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有: 1、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且只适用于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情形; 2、姻亲关系。适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存在扶养关系的情形。
父母活着房子是不能走继承的。根据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未死亡的继承还未开始,不得进行继承程序。根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
父母的农村宅基地无法继承。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父母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应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扶养关系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