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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改日期,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而且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依据情况进行查处,罚款,没收经营所得,情节严重还会吊销许可证。
修改食品生产日期,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私自改食品日期工商的罚款:工商部门对销擅自更改日期经营的食品,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篡改日期,消费者可向可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篡改生产日期,经营者提供食品存在欺诈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篡改生产日期不一定构成犯罪。具体是:1、经营者擅自擦去涂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即构成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营者擅自擦去涂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
这个争议较大,有个案例,一审判决的是从生产日期计算,二审改判承从次日计算。商家逻辑是:对于只有一天保质期的食品,如果是晚上八九点生产出来的,岂不是第二天一上货架就是过期的?其实,要解决这样的纠纷,商家
判决生效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1、一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没有人上诉之后生效; 2、二审判决或是最高院的一审判决书,那么自二审判决送达之后开始生效;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生效时间不一定是判决书上的日期。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即具有生产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