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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对
结婚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在其他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持本人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开本人户籍证明即可; 2,派出所会办的,这是他的工作责任; 3,办理很简单,凭本人身份证就可直接办理,三分钟搞定,交手续费4元; 4,结婚后,凭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到你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最后,再凭
公民办理未婚证明时,除了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需要携带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将公证书及委托书的身份证复印件寄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拿着公证
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办理从未登记结婚的公证,提供户籍
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
华侨结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1、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这是最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可或缺;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同时还需要提供,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应的复印件;2、聘请单位的介绍信或者证明材料;3、申请人户口所属的村委或者居委会证明。当事人应当拿以上材料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
首先,暂住证现在已经停办,居住证代替了暂住证。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或者原籍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办理人的居住时间证明,应当是已满六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者《暂住证》、办理人的合法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