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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患者因药品及医疗器械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患者既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也可以要求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者给予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者追偿。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
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
医疗损害中,就算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伤,院方作为雇主也要承担代替责任。换句话说,医疗损害事故中,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存在过错,院方就需要承担相应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个。根据医疗损害情节的不同适应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过错原则,是指在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这一医疗损害行为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过错推定原则,当医疗机构
侵犯人格权是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上述所说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