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一、报到证是学校统一发吗 1、报到证是学校统一发。大学毕业以后就每个毕业生会根据自己的毕业去向转移个人档案,根据档案管理条例档案只能在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地方进行管理,所以大部分毕业生的档案是转到人才市场托管,少部分的毕业生的个人档案是转移至
1、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如果是因为老师的辱骂、训诫、体罚、殴打,导致,学校作为管理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学校有责任,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余情况下未成年人在学校自杀,学校没有责任。 2、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不可以限制学生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不顾及意志,强行使人处于被管束之中; 2、使用强制性手段,如实施捆绑、关押、禁闭等。 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余强制手段,剥夺或者限制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
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1、宣传阵地,倡导文明上网。学校要利用班会、板报、辩论会等宣传阵地,展开上网大议论,并聘请有关的电脑技术人员、信息技术老师深入透彻地讲解因特网技术和网上内容的特征,讲清楚虚拟性和复杂性,讲清“网上垃圾
人身自由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权利,存有三种不同学说。 一是“政治权利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非民事权利,不能由民法来调整; 二是“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人身自由权是一般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
侵犯人格权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加害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一点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加害人必须具有实际的侵犯行为,并且这一行实际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第二层是人格权主要包括了人格平等、人格独
未成年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性自主权做出处分,所以如果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2、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女孩会涉嫌强
首先看是否为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双罚制,即惩罚单位,又惩罚主管人员和直接参与犯罪的主要人员。其次,以保险诈骗罪为例,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位上的方便,帮助保险人骗取保险款,成立保险诈骗罪。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