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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1、负责设计修改; 2、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及时通知勘察人、设计人检验; 4、按照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的成果等。
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支付价款;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文件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经签订合同,就不能随意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
勘察设计合同承包商有以下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2、配合施工,相互配合。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继续改进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赔偿损失。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条款: 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2、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 3、勘察或者设计费用。 4、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以及工作延迟造成的损失由勘察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违约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如下: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权利实际上对应的就是委托人应该要履行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主要有包含:居间人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和居间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两点。 2、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介入义务;隐名以及保密义务
合同无效之后,当事人并不能够主张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以下的责任: 1、如果对方已经取得了当事人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 2、如果没有办法返还、或者返还财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