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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四)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解除了,并不是结案了。监视居住解除的情形包括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监视居住解除是指解除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理。
监控居住期满后不会自动取消。解除监控居住必须由当地办案机关人员提出具体意见,需要办事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需要有相关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
公民被监视居住是可以取消的,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可以撤销。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
监视居住一般怎么判,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施行监视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