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营业税)
1、被拆迁企业或个人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4〕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原营业税下取得补偿款的相关规定如下: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
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4)地方政策:
①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城改造中销售安置拆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函(金地税政函[2002]55号)规定旧城改造中,城建开发公司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根据其与拆迁户签定的实物安置协议,同等面积(或评估价等值替换)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重庆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③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④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24〕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中不征收营业税相关条件的,对其收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拆迁企业
对于房地产企业等拆迁企业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原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应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1、被拆迁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备注:2024年10月1日)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40号公告如下:“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拆迁企业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这里面拆迁补偿支出就是货币补偿,直接进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安置及动迁支出,是指异地安置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是指就地安置费用。对此应以成本价为基础确定,而不是以商品房(实物)的市价确定的。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三、
个人所得税
1、针对被拆迁人为个人的情况下,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针对深圳地方税务局提交的《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中提到:“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在目前有效文件和无效文件中都无法查找到,其有效性待定。一般来说国税函也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是现在一些国税函文件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别的问题作的解释回复,原则上只对提请批复和发送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事项有效力,不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因此不列入规范性文件之中。
3、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3号)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
(1)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超标准补偿收入适用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若纳税人以后年度改变征收方式,其发生的与动迁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损失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2)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无法正确划分的,可按免税收入及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划分。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号),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
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有上文可见,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搬迁补偿费增值税还是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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