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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
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车险代位求偿的要求有什么,车险代位求偿有哪些要求?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等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代位权具有哪些特点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
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物上代位权属于保全,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物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代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如果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其他的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