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QQ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QQ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QQ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2024-06-27 13
普法内容
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微信内容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_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2022年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2022年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充足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好包含在对方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对方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对方合法签收。虽对方拒不到庭

    2022-08-24 584
  • 网页上聊天记录在qq上算不算证据
    网页上聊天记录在qq上算不算证据

    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

    2020-04-24 104
  • 微信和qq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吗
    微信和qq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吗

    QQ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2020-01-01 215
专业问答更多>>
  • qq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出轨证据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2023-03-10 15,340
  • 打官司的时候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

    2023-07-26 15,340
  •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工资凭证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QQ聊

    2023-10-08 15,340
  • Qq聊天记录是否做为嫖娼证据

    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提供这种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提供

    2022-10-07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欠钱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吗 01:12
    欠钱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吗

    欠钱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起诉需要满足原告适格、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即可,有无证据以及证据是否充分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当事

    5,830 15,340
  • 派出所能查出微信聊天记录吗 00:58
    派出所能查出微信聊天记录吗

    派出所能查到微信聊天记录,但是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查询微信用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信息的。当然在特大的情况下才会查询用户的微信信息记录。公安机关人员也不能随意查询个人信息。因办案和工作需要查询个人信息,需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并保护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将

    20,240 15,340
  • 骗炮不给钱犯法吗有聊天记录 00:57
    骗炮不给钱犯法吗有聊天记录

    骗炮不给钱,即使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也不算犯法。但是有偿约炮,可能会被认定是卖淫,或者是嫖娼。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

    4,810 15,340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