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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的情况如下: 1、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3、紧急听证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
1、订立合同的只有一方。 2、订立的合同并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之后的结果,没有形成要约和承诺的一致。 3、合同的客体是不确定的。 4、要式合同中没有实际履行物的给付。 5、经过批准、登记后才能能成立
目前的这个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形,具体来说是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包庇罪的行为包括有以下三点: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以下两点,分别是: 1、明
刑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缉毒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包庇他人涉及走私、贩毒、制造毒品、向未成年售卖毒品等行为,会被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领导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刑讯逼供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法逼迫他人提供违背事实的证据
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包括: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